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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龙电加热执行标准

时间:2019-08-27 08:31:50来源:本站 作者:admin 点击:

电磁加热装置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电磁加热装置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研发、生产的电磁加热装置。使用范围主要在塑料机械加热、食品机械加热、
导热油炉、液体输送管道加热、印刷设备的干燥及加热等方面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
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4208—2017 外壳防护等级(IP代码)
GB 4706.1—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:通用要求
GB/T 7251.1—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:总则
3 一般要求
3.1 使用环境
加热装置使用环境应符合以下条件:
a)环境温度 -10℃~50℃;
b)周围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70%(25℃);
c)在无显著摇动和冲击振动的地方;
d)在无水滴蒸汽、过量灰尘及油性灰尘场所;
e)在无腐蚀易燃易爆性气体、液体的场所;
f)在无飘浮性的尘埃及金属微粒的场所;
g)在无强电磁干扰的场所;
h)雷区禁止使用;
i)海拔高度超过1000米的地区由于空气稀薄会造成加热电源散热效果变差,需降额使用。
3.2 产品组成
加热装置由电磁感应加热控制器和高温电线组成。
4 技术要求
4.1 外观结构要求
外观干净整洁,表面光滑平整,无毛刺、尖角等缺陷。产品紧固件无松动,连接牢固。
4.2 元器件检查及通电运行
4.2.1 内部元器件的安装和布线应依据其制造商所提供的说明,使其本身的功能不致由于正常工作中出
现相互作用而受到损害。
4.2.2 通电运行,其工作特性及操作应能满足设计要求。
4.3 保护功能
4.3.1 加热装置应配套有效漏电保护装置。
4.3.2 当安装功率器件的散热器温度超过75℃时,系统将自动停机,待温度降于55℃以下时自动恢复工
作。
4.3.3 超电流保护功能:当电流超过额定电流的10%时,加热装置自动停机。
4.4 输入电流
加热装置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作电流与额定电流的偏差不应超过:-10%~+10%。
4.5 加热控制器电路板
不能有假焊,虚焊,铜皮划断和起翘。印刷板周边整齐,不能有临时修改现象。元件排列整齐,安
插均匀,不能有挤压。
4.6 电气间隙、爬电距离
不同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与外壳、接线导体之间的电气间隙≥5.5mm,爬电距离≥6.3mm。
4.7 外壳防护性能
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/T 4208—2017中IP30的要求。
4.8 接地措施
加热装置易触及金属部件,应永久并可靠的连接到器具内的接地端子上,该连接应具有低电阻值,
电阻值不应超过0.1Ω 。
4.9 耐压性能
加热装置应能经受额定电压为1800V的交流电压并历时1min的试验,试验期间试样不应发生放电和
击穿现象,试验后试样功能应正常。
5 试验方法
5.1 外观结构检测
用目测法进行检测。
5.2 输入电流检测
按GB 4706.1—2005中第10章的要求进行检验。
5.3 电气间隙、爬电距离检测
按GB/T 7251.1—2013标准附录F的要求进行检验。
5.4 外壳防护等级检测
应按GB/T 4208—2017的规定进行。
5.5 接地措施测试方法
按GB 4706.1—2005中第27章的要求进行。
5.6 耐压性能检测
按GB/T 7251.1—2013 中第10.9.2条的要求进行检验。
6 检验规则
6.1 检验分类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6.2 组批
同一规格、同批原料、相同工序制造的产品为同一组批。
6.3 出厂检验
6.3.1 产品出厂时,全部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。
6.3.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结构、超电流保护功能、通电运行。
6.3.3 出厂检验由企业质检部门负责。
6.3.4 判定规则:出厂检验项目若出现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,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。
6.4 型式检验
6.4.1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新产品试制定型时;
b)产品结构、工艺或主要原辅、元件有变更时;
c)产品停产3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;
d)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;
e)上级质管部门抽查时。
6.4.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。
6.4.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随时抽取,数量为三台。
6.4.4 型式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台不合格时,应查明原因,在该批次中重新抽取三台做该项试验。再
重新进行检验时如又一次出现故障或任一台不合格时,则应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7.1 标志
每台加热装置的标志应保证不会因历时已久而模糊不清,加热装置外壳明显处设可靠牢固的铭牌,
铭牌须包括下列内容:
a)产品型号和名称;
b)额定工作电压;
c)额定电流;
d)制造厂名;
e)出厂编号;
f)制造日期。
7.2 包装
7.2.1 每台加热装置在出厂时应予装箱,并达到防潮防尘及适合于陆路和水路运输要求。
7.2.2 外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而耐久的文字及标志,除非另有规定,其内容包括:
a)制造厂名称及地址;
b)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;
c)产品型号、名称及数量;
d)毛重及产品净重;
e)标志"向上"、"防潮"、"小心轻放"等字样或符号。
7.2.3 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有: 装箱单、产品合格证明书(或标志)和产品使用说明书。
7.3 运输
加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,应有防雨雪侵袭的措施,避免强烈振动。
7.4 贮存
加热装置应贮存在空气流通,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70%,温度不高于50℃,不低于-10℃的仓库中且
存放期不超过一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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